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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QS/SC)介绍
时间:2020-10-29 来源:天通达实业 浏览:5
  QS/SC(生产许可)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与原有的英文缩写QS(quality safety 质量安全),表达意思有所不同。
根据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取而代之的是有“SC”标志的编码。 
中文名
QS
外文名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实质
企业生产许可
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和工业生产许可
目  录
一、   规定历史
二、   食品分类
三、   市场准入
四、   细则解读
五、   编号规则
六、   认证新规
七、   认证费用
八、   认证程序
九、   编码新规
 
一、规定历史
QS认证分两大类,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和工业生产许可。根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对QS的定义:QS企业产品生产许可,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而其中第三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根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包括食品在内,共有66种工业产品在经营销售时需要印贴QS标志:【注:红色目前还在做】
1,人造板
2,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
4,炼用耐火材料
5,圆股钢丝绳
6,轴承钢材
7,泵
8,空气压缩机
9,蓄电池
10,机动脱粒机
11,防爆电气
12,砂轮
13,内燃机
14,电线电缆
15,电焊条
16,电力整流器
1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9,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20,化肥
21,农药
22,橡胶制品
23,液压防喷器
24,钻井悬吊工具
25,电热毯
26,助力车
27,香精香料
28,眼镜
29,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
30,港口装卸机械
31,公路桥梁支座
32,汽车制动液
33,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34,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5,建筑外窗
36,建筑卷扬机
37,摩托车头盔
38,水泥
39,混凝土输水管
40,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41,建筑防水卷材
42,铜管材
43,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4,广播铁塔
45,电力线路金具
46,输电线路铁塔
4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8,水工金属结构
49,水文仪器
50,岩土工程仪器
51,制冷设备
52,救生设备
53,抽油设备
54,燃气器具
55,饲料粉碎机
56,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57,危险化学品
5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63,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
64,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65,化妆品
 
二、食品分类
以下是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8大类:
1.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      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4.      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      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      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      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      饼干:饼干
9.      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   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   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12.   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13.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
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5.   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16.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17.   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9.   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2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21.   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22.   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23.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24.   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25.   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26.   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7.   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28.   其他食品

三、市场准入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4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5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制定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刑”。
符合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四、细则解读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于食品安全法里未予规定的QS(质量安全)制度,即使企业将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转嫁于政府,又增加了企业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法律未规定QS制度,建议国务院取消该制度。
建议取消食品QS标识
任茂东认为,政府部门给食品带着QS标识,向公众承诺该食品是安全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本来是公民向企业讨公道,变成了向政府讨说法。”他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本来三鹿奶粉倒闭后,受害人已经没有办法找人了,现在找政府,有两条:一个是当时的免检;一个是QS标识。”
任茂东经过查询,发现世界上196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实行了QS制度。“企业的牌子就是向消费者承诺,跟政府没有关系。”
QS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他算账,如一个生产罐头的小作坊,需要申办多个QS证书,“申请一个QS证书400元,审查费用是2000元,这是明文规定的,还有灰色的费用,质检部门同样拿审查费,加起来至少2万元。5至6个证书,12万元。一个小企业一年才挣多少钱?”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五、编号规则
第一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第二则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天津12 ;河北13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江苏32 ;浙江33安徽34
福建35江西36 ;山东37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西藏54 ;陕西61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第三则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具体类别编号规定: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 ;大米0102 ;挂面0103 ;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 ;食用油脂制品0202 ;食用动物油脂0203
调味品:酱油0301 ;食醋0302 ;味精0304 ;鸡精调味料0305 ;酱类0306 ;其他调味品0307
肉制品:肉制品0401
乳制品:乳制品05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502
饮料:饮料0601
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
饼干:饼干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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